用户名:
密 码:
学校会员注册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广东自考书,广东自考,广东自考网,自考教材
考试论坛
教 师 库
考试书城
首页·外语 ·职业资格 ·计算机 ·财会 ·成教自考 ·考研 ·0-18岁 ·文艺体育 ·在职教育 ·考试书城 ·论坛
·温馨提示:把鼠标点击上面可出现下拉菜单选择您所关心的内容.[深圳教育培训网]  →深圳考试论坛内容更精彩!点此进入←
课程检索:
热门课程: 司法 | 报关员 | 人力资源师| 物流师| 成人高考| 会计从业| 营养师| 招调工|
点此进入深圳考试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财 会>>会计职称网←点此进入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双击可以滚动 双击可以滚动   发布时间 2007-01-30 15:01:48     浏览次数 712 次      保存本文      收藏本页
(2000年9月8日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 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 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的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章
· 给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三点忠告
· 会计资格考试复习一般方法
· 会计资格考试15个实用技巧
· 全面应对冲刺复习 考试前14天冲刺特别方.
· 读教材 抓重点-会计资格考试二战胜经
· 必过2005年会计考试须做的四点准备
· 06年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问.
· 一句口诀学通“成本法”
· 时间+技巧=成功
· 老师巧谈考试技巧
更多>>>>
最新贴子
· 2007年1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
更多>>>>
免责声明:
  本站文章部分由网友转载提供,本站刊登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深圳教育培训网包含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深圳教育培训网或服务网站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深圳教育培训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课程检索:
热门课程: 司法 | 报关员 | 人力资源师| 物流师| 成人高考| 会计从业| 营养师| 招调工|

热门课程推荐
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班
2009深圳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精.
深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辅导班)
深圳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辅导班)
深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精讲班)
深圳成本会计实务班培训
中级会计实务冲刺串讲班
经济法习题精讲班
经济法基础学习班
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更多...
外 语
日语 | 雅思 | 托福,GMAT,GRE | 新概念 | 商务英语(BEC) | 翻译 | 四六级 | 公共英语 | 职称英语 | 口语 | 日语,韩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
职业资格
采购师 | 模具 | 招调工 | 外销员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执业药师 | 执业医师 | 安全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一,二级建造师 |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检验技师|主治医师 | 心理咨询师 | 营养师 | 营销师 | 司法 | 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 | 从业技能 | 公务员 | 管理 | 物流师 | 导游 | 人力资源 | 物业管理师 |
计算机
电子 | 软件工程师 | 计算机等级 | 软考 | 多媒体 | 网络工程师 | 微软,思科,Oracle,Linux,JAVA认证 | 编程 | 室内设计/平面设计 |
财 会
理财规划师 | 金融证券 | 会计职称 | 会计 | 经济师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高级会计师 | 资产评估师 | 审计师 | 统计师 | 国际内审师 | ACCA/CAT | 土地估价师 | 精算师 |
成教自考
自考 | 成人高考 |
考 研
考研 | MBA/在职研究生 |
0-18岁
音体美 | 高中 | 初中 | 小学 | 学前教育 | 夏令营 |
文艺体育
形象设计 | 插花 | 驾校 | 钢琴 | 瑜珈 | 网球 | 美术 | 音乐 | 舞蹈 |
在职教育
公开课 | 职业经理人 | PMP | 企业内训 |
· 隐私声明 · 服务条款 · 招生加盟 · 网站简介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业务咨询电话:0755-21823880 浏览本站最佳分辨率为: 1024*768